先把資產轉給親人,跟著破產,可行嗎??
為咗防止有人喺破產前逃避還債,法律規定破產申請前五年低於市價嘅交易,破產官可以申請追回。 另外,如果破產申請人於破產前將資產償還給其他債主(這叫不公平的優惠),破產官有權追討破產申請前半年之交易。又如果那些債主係同破產申請人有聯繫關係,即配偶,親戚及生意合伙人,追討期為兩年。
「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交易」係乜嘢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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饋贈或交易不收取任何代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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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結婚為代價,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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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代價的價值明顯地低於該債務人提供的代價的價值,所謂價值,是以金錢或金錢等值衡量。